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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19-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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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施工

12.4      

12.4.1  速凝剂掺量宜为胶凝材料质量的2%~10%,当混凝土原材料、环境温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工程要求,经试验调整速凝剂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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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喷射混凝土的施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当工程有防腐、耐高温或其他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相应特种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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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掺速凝剂混凝土的粗骨料宜采用最大粒径不大于20mm的卵石或碎石,细骨料宜采用中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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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掺速凝剂的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宜通过试配试喷确定,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节约水泥、回弹量少等要求。特殊情况下,还应满足抗冻性和抗渗性等要求。砂率宜为45%~60%。湿喷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不宜小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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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湿法施工时,应加强混凝土工作性的检查。喷射作业时每班次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查次数不应少于两次,不足一个班次时也应按一个班次检查。当原材料出现波动时应及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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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干法施工时,混合料的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当采用容量小于400L的强制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不得少于60s;当采用自落式或滚筒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20s。当掺有矿物掺合料或纤维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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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干法施工时,混合料在运输、存放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及杂物混入,投入喷射机前应过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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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  干法施工时,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有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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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宜喷水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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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  掺速凝剂喷射混凝土作业区日最低气温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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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  掺速凝剂喷射混凝土施工时,施工人员应采取劳动防护措施,并应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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