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施工
8.4.1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贮存方式、使用注意事项和有效期,对含有亚硝酸盐、硫氰酸盐的早强剂应按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进行贮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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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规定了早强剂的贮存、使用注意事项,应按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存放及使用。亚硝酸盐类、硫氰酸盐类早强剂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化学物质,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
8.4.2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的主要成分及掺量范围。早强剂中硫酸钠掺入混凝土的量应符合本规范表8.4.2的规定,三乙醇胺掺入混凝土的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早强剂在素混凝土中引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1.8%。其他品种早强剂的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表8.4.2 硫酸钠掺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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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本条规定了常用早强剂的掺量限值。硫酸盐掺量过大会导致混凝土后期强度降低,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硫酸钠掺量超过水泥重量的0.8%即会产生表面盐析现象,不利于表面装饰。三乙醇胺掺量超过水泥重量的0.05%会导致混凝土缓凝和早期抗压强度的降低。由于原规范表6.3.2中“与缓凝减水剂复合的硫酸钠的掺量限值”没有明确缓凝减水剂的种类及掺量,因此本次修订将之取消。
8.4.3 掺早强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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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采用不同品种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使用不同品种的早强剂对混凝土的工作状态、凝结时间等性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在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经试验确定静停时间、蒸养温度等技术指标。
8.4.4 掺粉状早强剂的混凝土宜延长搅拌时间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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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粉状外加剂不易分散均匀,所以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8.4.5 掺早强剂的混凝土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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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掺早强剂的混凝土中水泥的水化速度较快,易出现早期裂缝,所以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