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3.3.1 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
1 型式检验报告;
2 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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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条规定了外加剂进场时,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应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和收存。
3.3.2 外加剂进场时,同一供方,同一品种的外加剂应按本规范各外加剂种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批量进行检验与验收,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外加剂进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的规定;防冻剂、速凝剂、防水剂和阻锈剂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 47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和《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 192的规定。外加剂批量进货应与留样一致,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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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进场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产品进场检验对混凝土施工及质量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外加剂进场时应检验把关,不合格的外加剂产品不能进场。符合本规范各外加剂种类进厂检验规定的外加剂为质量合格,可以验收。
3.3.3 经进场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应按不同供方、不同品种和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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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本条规定了外加剂存放及标识的要求。工程中存在因不同品种外加剂搞混、搞错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应分别存放,不得大意。
3.3.4 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变化时,需方应对外加剂进行复检,应合格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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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同一品种的外加剂,由于不同供方选用的原材料不同、生产工艺的区别、产地的差异、等级不同等,该品种外加剂的质量、匀质性、甚至性能均有所区别,都会不同程度对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施工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当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时,需方需要复试验证,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方可使用。
3.3.5 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有结块时,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公称直径为630μm方孔筛后再使用;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有沉淀、异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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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条规定了因受潮结块的粉状外加剂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有的外加剂受潮结块后虽不影响质量,仍可使用,但须经粉碎,否则不利于混凝土的均匀拌合,有的外加剂受潮结块后会影响质量,如膨胀剂受潮结块会影响其膨胀性;有些液体外加剂贮存期间受环境的影响,质量会有所下降,会影响使用效果,贮存时应予以注意。
3.3.6 外加剂计量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标定合格后再使用,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允许偏差应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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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外加剂的精准计量是外加剂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重要保证,本条规定了计量仪器的标定及计量误差,以确保外加剂掺量的精准性。
3.3.7 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品种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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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有些外加剂的化学成分复杂多样,不正确的贮存、运输和使用方式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例如亚硝酸钠运输或存放过程中接触易燃物,易发生燃烧爆炸,且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氧气,难以扑灭;又如强碱性粉状速凝剂、碱性液体速凝剂和具有酸性的低碱液体速凝剂对人的皮肤、眼睛具有强腐蚀性,因此外加剂的运输、存放及使用须按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为加强混凝土外加剂的安全防护,本次修订新增加了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