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施工
9.4.1 缓凝剂的品种、掺量应根据环境温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静停时间、强度等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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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不同品种的缓凝剂其缓凝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使用条件和目的选择品种,并进行试验以确定其适宜的掺量。不同品种的缓凝剂适用温度范围不同,也具有不同的温度敏感性。当施工环境温度高于30℃时宜选用糖类、有机磷酸盐等缓凝剂,而葡萄糖酸(钠)等缓凝剂在高温下缓凝作用明显降低。
9.4.2 缓凝剂用于连续浇筑的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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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对于碾压混凝土、滑模施工混凝土等连续浇筑施工的掺缓凝剂的混凝土,为了确保混凝土层间结合良好,避免施工冷缝的产生,必须保证在下一批次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结合面位置混凝土未达初凝。过分的缓凝将影响混凝土施工进度,故应控制混凝土凝结时间满足施工设计要求。
9.4.3 缓凝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应加入拌合水中,缓凝剂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难溶和不溶的粉状缓凝剂应采用干掺法,并宜延长搅拌时间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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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缓凝剂一般掺量较小,为胶凝材料质量的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为了计量的准确性,宜配成溶液掺入,溶液中所含的水分须从拌合水中扣除,以免造成混凝土的水胶比增加。对于不溶于水或水溶性差的缓凝剂应以干粉掺入到混凝土拌合料中并延长搅拌时间30s。
9.4.4 缓凝剂可与减水剂复合使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宜分别配制溶液,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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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缓凝剂与减水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各种外加剂的相溶性。配制溶液或复合时可能会产生絮凝或沉淀现象,则影响外加剂的匀质性,并可能对混凝土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分别配制溶液,分别加入搅拌机中。
9.4.5 掺缓凝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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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掺缓凝剂的混凝土早期强度较低,开始浇水养护时间也应适当推迟。当施工温度较低时,可覆盖塑料薄膜或保温材料养护;当施工温度较高、风力较大时,应立即覆盖混凝土表面,以防止水分蒸发产生塑性裂缝,并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直至养护龄期结束。
9.4.6 当环境温度波动超过10℃时,应经试验调整缓凝剂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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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缓凝剂的缓凝效果与环境温度有关,环境温度升高,缓凝效果变差,环境温度降低,缓凝效果增强。当环境温度波动超过10℃时,可认为使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应慎用糖类缓凝剂,并调整缓凝剂掺量或重新确定缓凝剂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