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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19-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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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外加剂的选择

3  基本规定

3.1  外加剂的选择

3.1.1  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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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验证,并应确保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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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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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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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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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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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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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 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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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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