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外加剂的选择
3.1.1 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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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掺量范围较宽、功能各异、使用效果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外加剂种类的选择通过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经过试验验证,达到满足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耐久性能、安全性及节能环保等设计和施工要求。外加剂的选择可参考以下建议:
1 改善工作性、提高强度等宜选用本规范第4章普通减水剂、第5章高效减水剂、第6章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2 改善工作性、提高抗冻融性,宜选用本规范第7章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
3 提高早期强度宜选用本规范第8章早强剂。
4 延长凝结时间,宜选用本规范第9章缓凝剂。
5 改善混凝土泵送性、提高工作性,宜选用本规范第10章泵送剂。
6 提高抗冻性和抗冻融性,宜选用本规范第11章防冻剂。
7 喷射混凝土或有速凝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本规范第12章速凝剂。
8 配制补偿收缩混凝土与自应力混凝土,宜选用本规范第13章膨胀剂。
9 提高混凝土抗渗性,宜选用本规范第14章防水剂。
10 防止钢筋锈蚀,宜选用本规范第15章阻锈剂。
3.1.2 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验证,并应确保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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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不同供方、不同品种、不同组分的外加剂经科学合理共同(复合或混合)使用时,会使外加剂效果优化、获得多功能性。但由于我国外加剂品种多样,功能各异,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共同使用时,有的可能会产生某些组分超出规定的允许掺量范围,造成混凝土凝结时间异常、含气量过高或对混凝土性能产生不利影响;而配制复合外加剂的水溶液时,有的可能会产生分层、絮凝、变色、沉淀等相溶性不好或发生化学反应等问题。因此,为确保安全性,本条文规定了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外加剂共同使用时,需向供方咨询、并在供方指导下,经试验验证,满足混凝土设计和施工要求方可使用。
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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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是对人体健康有毒害作用的物质,常用作早强剂等外加剂,也可与减水剂组分复合应用。当含有这些组分的外加剂或该组分直接掺入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时,这些物质在流水的冲刷、渗透作用下会溶入水中,造成水质的污染,人饮用后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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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使用的混凝土结构。这类外加剂会导致镀锌钢材、铝铁等金属件发生锈蚀,生成的金属氧化物体积膨胀,进而导致混凝土的胀裂。强电解质无机盐在有水存在的情况下会水解为金属离子和酸根离子,这些离子在直流电的作用下会发生定向迁移,使得这些离子在混凝土中分布不均,容易造成混凝土性能劣化,导致工程安全问题。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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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混凝土中的氯离子渗透到钢筋表面,会导致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发生电化学锈蚀,进而导致结构的膨胀破坏,会对混凝土结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及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混凝土以及间接或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下的钢筋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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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硝酸铵、碳酸铵和尿素在碱性条件下能够释放出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长期难以消除,直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因此规定了严禁用于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候机候车室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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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亚硝酸盐、碳酸盐会引起预应力混凝土中钢筋的应力腐蚀和晶格腐蚀,会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规定了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3.1.8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 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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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条文规定了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掺合料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9 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