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进场检验
7.4 进场检验
7.4.1 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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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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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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