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施工
7.5.1 引气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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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通过附录A试验方法检验引气减水剂与混凝土其他原材料的相容性,快速预测工程混凝土的工作性能的变化。
7.5.2 引气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应加入拌合水中,引气剂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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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引气剂一般掺量较小,掺量的微小波动会导致含气量的大幅变化。为了计量准确,使用前应配成较低浓度的均匀溶液,一般质量分数不超过5%,溶液中的水量也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7.5.3 引气剂、引气减水剂配制溶液时,应充分溶解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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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引气剂属表面活性剂,一般需用热水溶解。此外水中的钙、镁等多价离子可能会和部分引气剂溶液相互作用产生沉淀,降低引气剂的性能,稀释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7.5.4 引气剂可与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复合使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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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引气剂与其他外加剂复合时,应注意与其他外加剂的相溶性,如出现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则影响外加剂的匀质性,并可能对混凝土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分别配制溶液,分别加入搅拌机中。
7.5.5 当混凝土原材料、施工配合比或施工条件变化时,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掺量应重新试验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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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混凝土原材料(如水泥品种、用量、细度及碱含量,掺合料品种、用量,骨料类型、最大粒径及级配,水的硬度,与其复合的其他外加剂品种)和施工条件(如搅拌机的类型、状态、搅拌量、搅拌速度、搅拌时间、振捣方式及环境温度)的变化对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性能影响较大,需要根据这些情况的变化应经试验增减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掺量。
7.5.6 掺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搅拌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不宜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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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混凝土搅拌时间、搅拌量及搅拌方式都会对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性能产生影响。混凝土含气量随搅拌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因此施工现场的搅拌工艺应根据试验确定。
7.5.7 检验混凝土的含气量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对含气量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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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为了保证浇筑后的混凝土含气量达到设计要求,考虑到在运输和振捣过程中含气量的经时变化,因此必须控制浇筑现场的混凝土含气量大小。对含气量要求严格的混凝土,施工中应定期测定含气量以确保工程质量。当气温超过30℃、砂石含水率或含泥量产生明显波动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宜增加检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