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适用范围
4.2.1 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强度等级为C40以下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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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普通减水剂减水率在10%左右,一般用于中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掺普通减水剂的混凝土随气温的降低早期强度也降低,因此不适宜用于5℃以下的混凝土施工。
4.2.2 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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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普通减水剂的引气量较大,并具有缓凝性,浇筑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形成一定的结构强度,所以用于蒸养混凝土必须延长静停时间或减少掺量,否则蒸养后混凝土容易产生微裂缝,表面酥松、起鼓及肿胀等质量问题。因此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4.2.3 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宜用于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条件下不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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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在最低温度不低于-5℃环境中,加入早强剂、早强减水剂,混凝土表面采用一定的保温措施,混凝土不会受到冻害,温度转为正温时能较快地提高强度。
4.2.4 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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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缓凝减水剂可以延长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其缓凝效果因品种及掺量而异,在推荐掺量范围内,柠檬酸延缓混凝土凝结时间一般约为8h~19h,氯化锌延缓10h~12h,糖蜜缓凝剂延缓2h~4h,木钙延缓2h~3h。缓凝减水剂还能降低水泥早期水化热,因而可用于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连续浇筑避免冷缝出现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
4.2.5 使用含糖类或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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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糖蜜、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含有还原糖和多元醇,掺入水泥中会引发作为调凝剂的硬石膏、氟石膏在水中溶解度大幅度下降,导致水泥发生假凝现象。使用时,需进行缓凝型普通减水剂相容性试验,以防出现工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