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施工
10.5.1 泵送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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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通过附录A试验方法检验泵送剂与混凝土其他原材料的相容性,快速预测工程混凝土的工作性能的变化。
10.5.2 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泵送剂不得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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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由于不同供方、不同品种泵送剂混合使用,可能会产生外加剂性能降低的现象,例如减水率降低,坍落度保持性大幅下降,凝结时间异常等,所以不得将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泵送剂混合使用,并应分别贮存。
10.5.3 泵送剂的品种、掺量应根据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环境温度、运输距离、泵送高度和泵送距离等经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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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来源广泛、质量波动大且工程条件也变化较大,给泵送剂的应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泵送剂的品种、掺量应根据工程实际使用的水泥、掺合料和骨料情况,经试配后确定。在应用过程中,当原材料、环境温度、运输距离、泵送高度和泵送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适当调整泵送剂掺量,也可适当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10.5.4 液体泵送剂宜与拌合水预混,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粉状泵送剂宜与胶凝材料一起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混凝土搅拌时间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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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目前我国大都采用液体泵送剂,也有采用粉状泵送剂。液体泵送剂宜与拌合水预混,或直接加入搅拌机中;粉状泵送剂宜与胶凝材料一起加入搅拌机中,为了确保均匀性及充分发挥粉状泵送剂的效能,宜延长混凝土搅拌时间30s。
10.5.5 泵送混凝土的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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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对泵送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等均有具体规定。
10.5.6 掺泵送剂的混凝土采用二次掺加法时,二次添加的外加剂品种及掺量应经试验确定,并应记录备案。二次添加的外加剂不应包括缓凝、引气组分。二次添加后应确保混凝土搅拌均匀,坍落度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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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掺泵送剂的混凝土坍落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泵送剂可采用二次掺加法。为确保二次添加泵送剂的混凝土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本条规定了二次添加的外加剂不应包括缓凝、引气组分,以避免这两种组分过量掺加,而引起混凝土凝结时间异常和强度下降等问题。二次添加的量应预先经试验确定。如需采用二次掺加法时,建议在泵送剂供方的指导下进行。
10.5.7 掺泵送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应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还应浇水养护,当气温较低时,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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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掺泵送剂的混凝土早期强度较低,开始浇水养护的时间也应适当推迟。当施工气温较低时,应覆盖塑料薄膜或保温材料养护,在施工气温较高、风力较大时,应在平仓后立即覆盖混凝土表面,以防止混凝土水分蒸发产生塑性裂缝,并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直至养护龄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