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13.3.1 泵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应根据泵站安全鉴定的结论及复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加固或更新。
13.3.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应淘汰更新:
1 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名单的;
2 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
3 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规定应报废的;
4 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检验合格证的。
13.3.3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后,应与继续保留使用的设备、设施在结构尺寸上合理衔接、性能上基本匹配,并与水工结构协调一致。
13.3.4 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宜满足泵站自动监控的要求。
13.3.5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改造后,其性能应满足泵站安全可靠运行等要求。
13.3.6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应结合泵站主要建筑物的更新改造,按本标准第10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