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的总体布置应根据站址的地形、地质、水流、泥沙、冰冻、供电、交通、施工、征地拆迁、水利血防、环境等条件,结合整个水利枢纽或供水系统布局、综合利用要求、机组型式等,做到布置合理、有利施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少占土地、投资节省和美观协调。
6.1.2 泵站的总体布置应包括主泵房、辅机房、进出水建筑物、管理房、进场道路、场内交通及其他管理设施的布置。
6.1.3 站区布置应满足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消防、节能环保、场地排水、环境美化和水土保持等要求。
6.1.4 泵站室外专用变电站宜靠近辅机房布置,满足变电设备的安装检修、运输交通、进线出线、防火防爆等要求。
6.1.5 站区内交通布置应满足机电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设施及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
6.1.6 具有泄洪任务的水利枢纽,泵房与泄洪建筑物之间应有分隔设施;具有通航任务的水利枢纽,泵房与通航建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及安全设施,并在泵站进出水池前设置禁航警示设施。
6.1.7 进水处有污物、杂草等漂浮物的泵站,应设置拦污、清污设施,其位置宜设在引渠末端或前池入口处。站内交通桥宜结合拦污栅桥设置。
6.1.8 进出水池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6.1.9 对于地形条件和水流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泵站枢纽布置,应通过数学模拟计算分析比选,必要时再通过整体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6.1.10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时,可布置地下泵站。地下泵站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1.1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地下泵站的特点,进一步优化机电设备布置,注重节能、环保及消防安全。
6.1.11 泵房与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地下压力管道、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6.1.12 泵站出流与通航河道垂直相交或斜交时,应优化泵站布置,接近航道处最大表面出流流速不应大于相应等级航道允许的横向流速。
6.1.13 工程总体布置应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