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浮船式泵站
9.4.1 浮船式泵站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河岸稳定,水流平稳,河面宽阔且枯水期水深不小于1.0m;
2 避开顶冲、急流、大回流和大风浪区以及与支流交汇处,且与主航道保持一定距离;
3 漂浮物少且不易受漂木、浮筏或船只的撞击;
4 附近有可利用作检修场地的平坦河岸。
9.4.2 浮船形式应根据泵站的重要性、运行要求、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9.4.3 浮船布置应包括机组设备间、船首和船尾等部分。当机组容量较大、台数较多时,宜采用下承式机组设备间。浮船首尾甲板长度应根据安全操作管理的需要确定,且不应小于2.0m。首尾舱应封闭,封闭容积应根据船体安全要求确定。
9.4.4 设备布置和安装应满足船体平衡与稳定的要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平衡措施。
9.4.5 浮船型线和吃水深、型宽、船长、型深等主尺度应按最大排水量及设备布置的要求选定,其设计应符合内河航运船舶设计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浮船的稳性衡准系数不应小于1.0。
9.4.6 浮船的锚固方式及锚固设备应根据停泊处的地形、水流状况、航运要求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流速较大时,浮船上游方向固定索不应少于3根。
9.4.7 联络管及其两端接头形式应根据河流水位变化幅度、流速、取水量及河岸坡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9.4.8 输水管的坡度宜与岸坡坡度一致。当地质条件能满足管道基础要求时,输水管可沿岸坡敷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支墩固定。
当输水管设置接头岔管时,其位置应按水位变化幅度及河岸坡度确定。接头岔管间的高差可取0.6m~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