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地基计算及处理
7.4.1 泵房地基应满足承载能力、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地基计算的荷载组合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选用。地基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渗流稳定性验算;
2 地基整体稳定计算;
3 地基沉降计算。
7.4.2 泵房地基应优先选用天然地基。标准贯入击数小于4击的黏性土地基和标准贯入击数不大于8击的砂性土地基,不得作为天然地基,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7.4.3 泵房不宜建在半岩半土或半硬半软地基上;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7.4.4 土基上泵房和取水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宜在最大冲刷深度以下0.5m,采取防护措施后可适当提高。位于季节性冻土地区土基上的泵房和取水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应大于该地区最大冻土深度。
7.4.5 土基允许承载力应根据站址处地基原位或室内试验数据,工程实际经验等方法确定。在竖向对称荷载作用下,土质地基允许承载力可按限制塑性区开展深度方法计算;在竖向荷载和水平向荷载共同作用下,土质地基整体稳定可按Ck法验算,也可按汉森公式计算土质地基允许承载力。地基允许承载力的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规定执行。
7.4.6 当泵房地基持力层内存在软弱土层时,除应满足持力层允许承载力外,还应核算软弱土层允许承载力,并应满足下式要求。复杂地基上大型泵房地基允许承载力计算,应作专门论证确定。
式中:
pc——软弱土层顶面处的自重应力(kPa);
pc——软弱土层顶面处的自重应力(kPa);
Pz——软弱土层顶面处的附加应力(kPa),可将泵房基础底面应力简化为竖向均布、竖向三角形分布和水平向均布等情况,按条形或矩形基础计算确定;
[Rz]——软弱土层的允许承载力(kPa)。
7.4.7 当泵房基础受振动荷载影响时,其地基允许承载力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
[R']——在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允许承载力(kPa);
[R]——在静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允许承载力(kPa);
ψ——振动折减系数,可按0.8~1.0选用。高扬程机组的基础可采用小值,低扬程机组的块基型整体式基础可采用大值。
7.4.8 泵房土质地基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S∞——地基最终沉降量(mm);
m——地基沉降量修正系数,可采用1.0~1.6(坚实地基取小值,软土地基取大值);
i——土层号;
n——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土层数;
e1i——泵房基础底面以下第层土在平均自重应力作用下的孔隙比;
e2i——泵房基础底面以下第层土在平均自重应力、平均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的孔隙比;
hi——第层土的厚度(mm)。
1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计算点,计算时应考虑结构刚性的影响。
2 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可按计算层面处附加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等于0.1~0.2(软土地基取小值,坚实地基取大值)的条件确定。其下尚有压缩性较大土层时,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应计至该土层底面。
3 对于一般土质地基,当基底压力小于或接近于泵站站基未开挖前作用于该基底面上土的自重压力时,土的压缩曲线宜采用e-p回弹再压缩曲线;但对于软土地基,土的压缩曲线宜采用e-p压缩曲线。
4 当存在相邻荷载时,应计算相邻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其值可按应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7.4.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计算地基沉降:
1 岩石地基;
2 砾石、卵石地基;
3 中砂、粗砂地基。
7.4.10 泵房土质地基允许最大沉降量和最大沉降差,应保证泵房结构安全和不影响泵房内机组正常运行,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天然土质地基上泵房地基最大沉降量不宜超过150mm;泵段各角点间最大沉降差不宜超过50mm,同时不超过泵段底板短边长度的0.2%~0.3%;相邻泵段之间、主机间和安装间之间最大沉降差不应影响桥机正常使用;泵闸合建的枢纽中泵站与水闸等建筑物间的最大沉降差不宜超过50mm,并不影响结构缝间止水效果。
当计算地基最大沉降量或相邻部位的最大沉降差过大时,宜采取工程措施,必要时应对地基采取加固措施。
7.4.11 对地基变形控制要求较高的泵房沉降变形应做专门计算分析。
7.4.12 当泵房天然地基不满足承载力、稳定或变形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地基土质、泵房结构特点、施工条件、环境保护、运行要求以及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协调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基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水闸设计规范》SL265、《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的有关规定。地基处理方案尚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7.4.13 泵房地基为岩石地基时,应清除表层松动、破碎的岩块,并对夹泥裂隙和断层破碎带进行处理。对喀斯特地基,应进行专门处理。
7.4.14 泵房地基中有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时,处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6.5条的规定。
7.4.15 湿陷性黄土地基可采用强力夯实、换土垫层、灰土桩挤密、桩基础或预浸水等处理方法,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水闸设计规范》SL265、《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设计规范》SL/T792的有关规定。泵房基础底面下应有必要的防渗设施。
7.4.16 膨胀土地基在满足泵房布置和稳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小泵房基础底面积,增大基础埋置深度,也可将膨胀土挖除,换填无膨胀性土料垫层,或采用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