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2.1 泵房通风与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泵房型式及对空气参数的要求确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L490的有关规定。配电房等电气设备间采暖通风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规定。设备对室内空气参数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0.12.2 在满足泵站工程运行需要的前提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及运行工况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10.12.3 主泵房和辅机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宜按表10.12.3-1及表10.12.3-2的规定选用。
表10.12.3-1 主泵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
表10.12.3-2 辅机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
表10.12.3-2 辅机房夏季室内空气参数
10.12.4 主电动机宜采用管道通风、半管道通风或空气密闭循环通风。风沙较大的地区,进风口宜设防尘滤网。
10.12.5 通风系统风管(道)内的风速宜按表10.12.5采用。
表10.12.5 风管(道)内的风速(m/s)
10.12.6 中控室和通信室的温度不宜低于15℃,当不能满足时应有采暖设施,但不得采用火炉。电动机层宜优先利用电动机热风采暖,其室温在5℃及其以下时,应有其他采暖设施。严寒地区的泵站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10.12.7 需要设置事故排烟的场所,其排烟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排风系统兼顾,但在事故发生时,应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换气量。
10.1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夏季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达不到本标准表10.12.3-1、表10.12.3-2规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或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虽能达到本标准表10.12.3-1、表10.12.3-2规定的室内空气温度要求但不经济时;
2 有人员长期值班的房间或部位,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3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机电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10.12.9 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采用空气调节的区域,室内宜保持5Pa~10Pa的正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