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电气设备的防火
11.9.1 站区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11.9.2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为35kV及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电压为110kV时,不应小于8m;
3 电压为220kV时,不应小于10m。
11.9.3 当相邻2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隔墙顶高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隔墙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储油坑两端各加1m之和。
11.9.4 单台油量超过1000kg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储油坑和公用的储油池。
11.9.5 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应分层敷设。对非阻燃性分层敷设的电缆层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0h的隔板分隔。
11.9.6 电缆隧道及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分隔设施:
1 穿越泵房外墙处;
2 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3 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4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
11.9.7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1.9.8 消防设备的供电应按二类负荷设计,并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11.9.9 大中型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屏宜设置在控制室。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