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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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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竣工验收

12  竣工验收


12.0.1燃气输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已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4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12.0.2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3工程文件、资料齐全。


12.0.3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和预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应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应编入竣工资料中。


12.0.4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应按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标志、标识应符合要求;

3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及有关标准要求;

4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12.0.5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进行,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作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竣工备案文件等。

2  交工技术文件:

1)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

2)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3)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4)材料、设备、仪表等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单、检验试验报告;

5)测量记录、竣工测量成果、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施工中受检的其他记录等施工记录;

6)工程施工过程影像资料;

7)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和其他必要的项目等的竣工图纸。

3  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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