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清扫和压力试验
11.1 一般规定
11.1.1 输配管道和厂站工艺管道安装完成后,应依次进行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未完成清扫和压力试验的管道不得与既有的燃气管道连接。
11.1.2清扫和压力试验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采取确保人员及设施安全的措施,方案应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11.1.3 清扫和压力试验实施前,应划出警戒区并应设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吹扫口前、盲板(堵头)端头等处严禁人员靠近。
11.1.4除本标准第7.3.3条规定需单独试压的穿越段管道外,埋地管道的清扫和压力试验应在回填后进行,架空管道的清扫和压力试验应在滑动支架、吊架、固定支架等紧固完成后进行。
11.1.5输配管道穿跨越铁路、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和河流时,应单独进行压力试验。
11.1.6管道系统内的调压器、流量计、过滤器、燃气表、节流装置、止回阀等设备,以及整体撬装设备、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等不得参与管道系统清扫。储罐、设备应单独进行强度试验。输配管道的线路截断阀不应参加试压前的清管。
11.1.7 清扫和试验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应加固牢靠。
11.1.8 当聚乙烯管道采用空气吹扫和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冷却及防静电措施,进入管道内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应高于40℃。
11.1.9当清扫和强度试验采用水作介质时,应采用洁净水。试验管道为奥氏体不锈钢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10-6。
11.1.10试验前应检查试验段管道上所有阀门的开关状态,无关管段应采用盲板(堵头)封堵或断开。
11.1.11 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再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11.1.12在管道清扫和压力试验合格且与不参加管道系统清扫和压力试验的设备复位连接后,不得再进行其他作业。
11.1.13采用水进行压力试验的钢质管道,在试验后应对管道系统进行干燥。管道干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540和《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站(厂)干燥施工技术规范》SY/T 411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站内低温管道出口处的水露点应达到-40℃;
2 厂站内其他管道及输配管道出口处的水露点应比环境温度低5℃,且不应高于0℃。
11.1.14管道干燥结束后,应采用干燥气体保压,次高压及以上管道的保压压力应为0.12MPa~0.15MPa;中压及以下管道的保压压力不应超过0.12MPa,且不应大于设计压力。
11.1.15对于验收合格后超过半年未投入运行且未进行保压的管道,钢质管道应重新进行吹扫和严密性试验;聚乙烯管道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