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厂站工艺设备
10.1 一般规定
10.1.1工艺设备应在设备基础验收合格、进出口管道清扫及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安装。
10.1.2工艺设备平台、栏杆、梯子、扶手等设施,应与主体设备同步制作、安装。
10.1.3工艺设备的方位线、中心及吊挂点等标记应清晰。工艺设备吊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设备就位后,方可拆除设备保护装置。
10.1.4进出口有切断阀的工艺设备,安装及工艺设备调试前不得开启或拆除阀门。
10.1.5 工艺设备与管道、工艺设备与附件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9.1.4条的规定。
10.1.6工艺设备的接地、防雷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1.7工艺设备垫铁、地脚螺栓和支座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本标准9.2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