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严密性试验
11.4 严密性试验
11.4.1 输配管道和厂站工艺管道均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严密性试验。
11.4.2 试验用的压力表或电子压力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2倍。当采用压力表时,精度等级、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符合表11.4.2-1的规定。当采用电子压力记录仪时,保存数据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min,精度等级应符合表11.4.2-2的规定。
11.4.3 严密性试验介质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配管道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2厂站管道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3低压管道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
4低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应小于5kPa;中压及以上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应小于0.1 MPa。
11.4.4强度试验介质采用气体时,可在强度试验合格后直接将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当单独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试验重新进行升压时,升压速度不应过快。设计压力大于0.8MPa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试验压力的30%和60%时,应分别稳压30min,无异常情况后继续升压至严密性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应进行稳压,当介质温度、压力稳定后进行记录。
11.4.5严密性试验应连续记录24h,记录频率不应少于1次/h。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时为合格。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11.4.6 架空管道升压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可采用起泡剂对所有焊口、接口进行检查,无泄漏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