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 厂站工艺管道
8.1 一般规定
8.1.1 厂站工艺管道应在与管道相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
8.1.2 管道及附件应分区存放,不得混淆或损坏。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管道附件、支撑件应单独存放,不得与碳素钢接触。
8.1.3 管道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规定,钢质管道焊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焊缝质量应按本标准表6.2.12的规定执行。
8.1.4厂站内埋地管道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在储罐安装就位、沉降稳定后进行安装。储罐基础沉降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8.1.6管道组成件的材质、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外观质量及必要的尺寸等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
8.1.7 支管座的开孔、焊接应在设备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前进行。开孔应避开设备和管道的焊缝及其边缘,底座焊接焊缝应饱满,无夹渣、咬边等缺陷。
8.1.8 厂站工艺管道绝热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185的有关规定。
8.1.9 储罐的接地、防雷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