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础及附属构筑物
5.0.1 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桩基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执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5.0.2不发火地面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地面采用的碎石和试件应在金刚砂轮上经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主控项目
5.0.3构筑物预留套管的直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均匀,间隙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应填嵌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量尺测量,目测观察。
5.0.4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
5.0.5 现浇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砌筑水泥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用于检验现浇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大于10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1组;
2 每工作班拌制小于100盘时,取样不应少于1组;
3 连续浇筑大于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应少于1组;
4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
5 每个构筑物取样不应少于1组。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每一检验批且不大于250m³砌体不同种类、不同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取样不少于1组。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相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检查方法: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
一般项目
5.0.6 砌筑结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浆应饱满,不得有通缝、瞎缝,抹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2预制装配式结构应坐浆、灌浆饱满密实,不应有裂缝;
3井壁或墙面等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渗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
5.0.7 井室的允许偏差和检查应符合表5.0.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