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 停止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停止线;
2 交叉口待行区的前端,应设置停止线;
3 铁路平交道口前,应设置停止线;
4 其他需要车辆停止的位置,应设置停止线;
5 设置有让行线的交叉口进口道可不设停止线。
13.5.2 停止线应为白色实线,线宽可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行驶速度的不同选用20cm、30cm或40cm。
13.5.3 停止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位置;
2 当设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m~3m,单向两条及以上车道的道路,停止线距人行横道线宜采用3m;
3 当无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宜设在距横向道路路缘延长线后3m~10m处。
13.5.4 对双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对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路面;对仅机动车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行车道。停止线宜与车行道中心线垂直。当停止线对横向道路左转弯机动车正常通行有影响时,可适当后移或部分车道的停止线适当后移,后移距离宜为1m~3m。
13.4.2 城市快速路主线、匝道出入口及互通立交区,因全部控制出入、与行人隔离等特性,除设置紧急停车带或硬路肩路段,一律禁止车辆临时停靠。因此,无须施划禁止停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第4.3节规定,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3.4.6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如要求设置禁止停车标线,城市大部分道路(如未设置紧急停车带的快速路、匝道及采用机非绿化隔离三板块干道)侧石均需要漆画为黄色,设置成本及施工量都太大,同时对城市景观、环境均有一定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交通标线信息量冗余,因此不再重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