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9.12.1 当在快速路终点前一定距离,需预告快速路终点时,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
9.12.2 在快速路终点,需区别快速路与其他等级道路时,应设置终点标志。
9.12.3 终点预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km、1km和500m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2km、大于1km时,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增设终点预告标志;
2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或等于1km时,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分别增设终点预告标志;
3 结合上一出口所设置的终点预告标志所预告的距离,宜按实际取值。
9.12.4 终点提示标志应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00m处。终点提示标志版面应为黄底、黑色边框、黑色文字。
9.12.5 终点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终点处。
9.12.6 将快速路终点所连接的道路或交叉口作为出口,按出口指引标志设置体系进行指引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和终点标志。
9.12.7 当快速路终点与车速相差不大的匝道或主干路相连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当快速路终点与其他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直接相连时,不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
9.12.8 由于道路分期建设或其他施工进度原因,造成快速路路段上出现临时终点时,应以临时终点为准,设置终点预告和终点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