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陡坡标志
7.9.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 纵坡大于表7.9.1规定值时;
表7.9.1 设置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的坡度值
2 纵坡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7.9.2 陡坡标志应设置在下陡坡的坡顶、上陡坡坡脚前,标志至下陡坡坡顶、上陡坡坡脚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9.3 陡坡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陡坡的坡度和坡长,也可将坡度值标示在警告标志图上。
7.9.4 陡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9.5 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设置陡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
7.9.1 第2款提出的“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应设置”的情况,是指如易产生错觉的坡道变化处、坡道与急弯、窄桥、高路堤等相连接情况下,应考虑设置陡坡标志。
易产生错觉的坡道变化处例如在凹形竖曲线半径较小的直线路段上,道路使用者位于下坡看到对面的上坡段,容易产生错觉,把上坡坡度看得比实际大,会加速以冲上对面的上坡路段;同时道路使用者觉察不出自己是在下坡,而持续高速行驶会诱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