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1 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的路段,应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2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白色虚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6m和9m,线宽应为15c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线宽应为10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8cm。
12.3.3 在满足超车视距的加宽路段,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在车行道加宽后的位置。
条文说明
12.3.2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中规定,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线宽为10cm或15cm。据调查,在城市道路的标线的设计中,主、次干路往往取用了15cm,造成大量的浪费。在欧美等国家,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线宽一般8cm~12cm,也能保证驾驶者的有效识别。为节约材料,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在小于60km/h设计时速时,线宽规定为10cm,也符合城市道路车速较低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