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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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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设置原则
3.2 设置流程
3.3 设计文件编制
4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标志版面布置
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4 标志间的匹配设置
4.5 标志支撑方式
4.6 材料要求
4.7 标志结构设计
5指示标志
5.1 一般规定
5.2 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5.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环岛行驶标志
5.4 单行路标志
5.5 鸣喇叭标志
5.6 最低限速标志
5.7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8 专用道路和车道标志
5.9 人行横道标志
5.10 步行标志
5.11 允许掉头标志
5.12 停车位标志
6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3 会车让行标志
6.4 禁止通行标志
6.5 禁止驶入标志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9 禁止掉头标志
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5 区域禁止、区域解除标志
6.16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6.17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18 停车检查标志
6.19 海关标志
7 警告标志
7.1 一般规定
7.2 交叉口标志
7.3 注意信号灯标志
7.4 铁路道口标志
7.5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6 急弯路标志
7.7 反弯路标志
7.8 连续弯路标志
7.9 陡坡标志
7.10 连续下坡标志
7.11 驼峰桥标志
7.12 窄路、窄桥标志
7.13 双向交通标志
7.14 注意障碍物标志
7.15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7.16 注意合流标志
7.17 施工标志
7.18 注意行人标志
7.19 注意儿童标志
7.20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7.21 注意残疾人标志
7.22 傍山险路标志
7.23 堤坝路标志
7.24 渡口标志
7.25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7.26 慢行标志
7.27 注意危险标志
7.28 建议速度标志
7.29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8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2 交叉口预告标志
8.3 交叉口告知标志
8.4 路名牌标志
8.5 街道名称标志
8.6 地点方向标志
8.7 地点距离标志
8.8 著名地点标志
8.9 分界标志
8.10 地点识别标志
8.11 停车场标志
8.1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8.13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8.14 观景台标志
8.15 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8.16 绕行标志
8.17 此路不通标志
8.18 车道数变少标志
8.19 车道数增加标志
8.20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8.21 线形诱导标
9 快速路指路标志
9.1 一般规定
9.2 入口预告标志
9.3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9.4 入口标志
9.5 地点距离标志
9.6 路名标志
9.7 出口预告标志
9.8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9.9 出口标志
9.10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1 起点标志
9.12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9.13 交通信息标志
9.14 里程牌、百米牌标志
9.15 停车领卡标志
9.16 车距确认标志
9.17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9.18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9.19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
9.20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
9.21 计重收费标志
9.22 加油站标志
9.23 紧急停车带标志
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10 其他标志
10.1 作业区标志
10.2 辅助标志
10.3 告示标志
10.4 旅游区标志
11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2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素
11.3 交通标线的材料要求
11.4 交通标线的其他要求
12 指示标线
12.1 一般规定
12.2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4 潮汐车道线
12.5 车行道边缘线
12.6 待行区线
12.7 路口导向线
12.8 导向车道线
12.9 人行横道线
12.10 车距确认标线
12.11 道路出入口标线
12.12 停车位标线
12.13 停靠站标线
12.14 导向箭头
12.15 路面文字标记
12.16 路面图形标记
12.17 减速丘标线
13 禁止标线
13.1 一般规定
13.2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3.3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3.4 禁止停车线
13.5 停止线
13.6 让行线
13.7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3.8 导流线
13.9 中心圈
13.10 网状线
13.11 车种专用车道线
13.1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14 警告标线
14.1 一般规定
14.2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3 接近障碍物标线
14.4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5 减速标线
14.6 立面标记
14.7 实体标记
15 其他标线
15.1 一般规定
15.2 突起路标
15.3 轮廓标
15.4 弹性交通柱
15.5 作业区的标线
16 交通标志和标线协调设置
16.1 一般规定
16.2 交叉口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 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7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2 交通标志施工及验收
17.3 交通标线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
模式
字号: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注:
    “*”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条文说明

4.1.1  交通标志的总体分类有按其作用、设置位置、光学特性、版面内容显示方式、设置的时效、强制性程度等多种分类方式。按其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其他分类方式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有关规定。

4.1.2  根据城市道路运行特征及目前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情况,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交通标志,本规范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交通标志具体种类进行了适当增减,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中部分不适合于城市道路的标志,并新增加了一些实际使用中已出现并行之有效的标志,见表1。各新增标志的新增理由见各章相关条文说明。

表1  相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增减标志

    注:“*”作业区标志参考了《遁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相关内容,因此不列入新增标志。

    如需采用表1中不包括的交通标志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相关规定。其中,对快速路如需采用出口编号,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相关条文规定。

4.1.3  交通法规是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循的交通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上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通过交通信号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带有法规性质的交通标志涉及禁令、指示标志,其中禁令标志的法规性约束更为突出,其他标志仅作为提供信息,如指路标志、旅游标志等。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交通角度总体分析考虑与布局,并以不熟悉周边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为其以正常速度行驶时提供容易识别的信息(包括接近操作点的告知和行驶方式指引等信息)。“不熟悉周围路网的道路使用者”,并非指道路使用者对周围路网一无所知,而是通过地图、上网、问询或其他查询手段,对前往的目的地和沿途有所了解,并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顺利抵达目的地的道路使用者。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对于快速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可追溯。对于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特征和行驶方向信息,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的路径。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多重提示,多级预告,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又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入口诱导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城市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认识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所必需,但在各地城市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着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现象,如有些城市边缘和外围地区道路信息不足、不当情况较多,又如城市中的快速路、隧道入口等处标志设置不甚合理,数量较多(有的多达10个以上),形成信息过载现象。因此,条文中重申防止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的设置原则仍是十分必要的。

4.1.5  标志的视认性是指标志内容被道路使用者发现并完成识读的性能,主要由下列三个要素组成:

    (1)显著性:能在要求的识读距离以外吸引驾驶人员的注意,能在标志所处的背景中清晰地显示出来;

    (2)易读性:能在瞬间理解其含义;

    (3)公认度:容易被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人所理解。

    凡要求道路使用者根据信息提前采取相应行动的标志,均应考虑道路使用者接受、判识、执行相应信息的时间和距离要求。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设计速度或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所有警告标志都应考虑其前置距离要求;禁令、指示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处,有些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前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还需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被限制的道路使用者能够提前知晓并绕道。

4.1.6  在道路横断面上规定的竖向高度和横向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称为道路建筑限界,又称道路交通净空。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各类及各等级道路的道路建筑限界的竖向及横向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了道路建筑限界的定义和具体范围: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宽度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1)。

    图中符号:

    Hc——机动车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最小净高;

    Hp——行人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图1 道路建筑限界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1——侧向净宽;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3.4.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道路最小净高要求,见表2。

表2  道路最小净高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5.3.5条还规定了路缘带、安全带、侧向净宽等最小宽度,见表3。

表3  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
        1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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