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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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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设置原则
3.2 设置流程
3.3 设计文件编制
4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标志版面布置
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4 标志间的匹配设置
4.5 标志支撑方式
4.6 材料要求
4.7 标志结构设计
5指示标志
5.1 一般规定
5.2 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5.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环岛行驶标志
5.4 单行路标志
5.5 鸣喇叭标志
5.6 最低限速标志
5.7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8 专用道路和车道标志
5.9 人行横道标志
5.10 步行标志
5.11 允许掉头标志
5.12 停车位标志
6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3 会车让行标志
6.4 禁止通行标志
6.5 禁止驶入标志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9 禁止掉头标志
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5 区域禁止、区域解除标志
6.16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6.17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18 停车检查标志
6.19 海关标志
7 警告标志
7.1 一般规定
7.2 交叉口标志
7.3 注意信号灯标志
7.4 铁路道口标志
7.5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6 急弯路标志
7.7 反弯路标志
7.8 连续弯路标志
7.9 陡坡标志
7.10 连续下坡标志
7.11 驼峰桥标志
7.12 窄路、窄桥标志
7.13 双向交通标志
7.14 注意障碍物标志
7.15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7.16 注意合流标志
7.17 施工标志
7.18 注意行人标志
7.19 注意儿童标志
7.20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7.21 注意残疾人标志
7.22 傍山险路标志
7.23 堤坝路标志
7.24 渡口标志
7.25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7.26 慢行标志
7.27 注意危险标志
7.28 建议速度标志
7.29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8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2 交叉口预告标志
8.3 交叉口告知标志
8.4 路名牌标志
8.5 街道名称标志
8.6 地点方向标志
8.7 地点距离标志
8.8 著名地点标志
8.9 分界标志
8.10 地点识别标志
8.11 停车场标志
8.1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8.13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8.14 观景台标志
8.15 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8.16 绕行标志
8.17 此路不通标志
8.18 车道数变少标志
8.19 车道数增加标志
8.20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8.21 线形诱导标
9 快速路指路标志
9.1 一般规定
9.2 入口预告标志
9.3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9.4 入口标志
9.5 地点距离标志
9.6 路名标志
9.7 出口预告标志
9.8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9.9 出口标志
9.10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1 起点标志
9.12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9.13 交通信息标志
9.14 里程牌、百米牌标志
9.15 停车领卡标志
9.16 车距确认标志
9.17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9.18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9.19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
9.20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
9.21 计重收费标志
9.22 加油站标志
9.23 紧急停车带标志
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10 其他标志
10.1 作业区标志
10.2 辅助标志
10.3 告示标志
10.4 旅游区标志
11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2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素
11.3 交通标线的材料要求
11.4 交通标线的其他要求
12 指示标线
12.1 一般规定
12.2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4 潮汐车道线
12.5 车行道边缘线
12.6 待行区线
12.7 路口导向线
12.8 导向车道线
12.9 人行横道线
12.10 车距确认标线
12.11 道路出入口标线
12.12 停车位标线
12.13 停靠站标线
12.14 导向箭头
12.15 路面文字标记
12.16 路面图形标记
12.17 减速丘标线
13 禁止标线
13.1 一般规定
13.2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3.3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3.4 禁止停车线
13.5 停止线
13.6 让行线
13.7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3.8 导流线
13.9 中心圈
13.10 网状线
13.11 车种专用车道线
13.1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14 警告标线
14.1 一般规定
14.2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3 接近障碍物标线
14.4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5 减速标线
14.6 立面标记
14.7 实体标记
15 其他标线
15.1 一般规定
15.2 突起路标
15.3 轮廓标
15.4 弹性交通柱
15.5 作业区的标线
16 交通标志和标线协调设置
16.1 一般规定
16.2 交叉口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 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7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2 交通标志施工及验收
17.3 交通标线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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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信息明确、无歧义、简洁美观。

4.2.2  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

4.2.3  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标志视认条件受道路行驶环境影响较大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宜采用套用于无边框的荧光黄色底板上的版面。

4.2.4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若禁止的车辆多于2种,则应增设辅助标志。

4.2.5  禁令、指示、警告标志版面上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版面上不得附加文字,禁止转弯等禁令标志附加图形时,箭头位置应保持不变;

    2  车辆行驶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箭头图形,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时间,但附加箭头图形和时间时原指示标志的车辆图形大小应保持不变,位置可适当移动;

    3  除车辆行驶和专用道路指示标志外,其他指示标志版面上不宜附加图形和文字;当必须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原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

    4  警告标志不得附加图形和文字;

4.2.6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含义(图4.2.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6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含义

1-前方通达的道路或地点;2-左、右方向通达的道路或地点;3-前方交叉道路;4-地理方向信息

    1  标识在箭头外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及各相交道路所能通达的道路或地点名称;

    2  箭头杆中可标识横向道路路名信息,也可同时标识当前行驶道路与横向道路路名信息,标识横向道路时宜为前方最近交叉口横向道路路名信息,路名字高宜为0.5h~0.7h;

    3  可在标志版面上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地理方向信息中的方向箭头可根据道路实际方向调整旋转,但其表示方向的文字不应旋转;当标志设置在行驶方向右侧时可在其版面左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行驶方向左侧时可在其版面右侧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当版面为复杂交叉口图形时,可视版面布置情况在左下角或右下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

    4  标志版面上的路名、地名应使用标准名称;

    5  标志版面各方向指引信息的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和第9.1节的规定。

4.2.7  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及布置(图4.2.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7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数量及布置

    1  同一块指路标志的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6个,同一方向指引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同一方向表示2个信息时,宜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由近到远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3  前方通达地点或道路名称信息应标识在竖向箭头的上方;

    4  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信息可在横向箭头上方或上下方标识,也可标识在箭头指向的外侧;当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为单一信息时,横向箭头外侧信息可竖向书写;

    5  一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排列顺序及布置方式,应协调一致。

4.2.8  指路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其他文字并用。城市重要的旅游区、重要的国际性活动场所,可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2.9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车道的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并应指向该车道的中心位置;

    2  指示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

    3  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并应反映出口方向的角度;

    4  指示互通立体交叉匝道轮廓的图形标志,以及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预告指引快速路入口的平面交叉图形标志,宜采用曲线箭头(图4.2.9);

图4.2.9  曲线箭头

    5  上下排列向上、向左、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上至下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并且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在左侧,指向右的箭头应放在右侧;左右排列向上、向左和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左至右按向左、向上、向右的顺序排列;

    6  箭头宜放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侧的适当位置。

4.2.10  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小于1km时,宜以m为单位,并宜采用50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km并小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0.1k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1km的倍数值。整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表示方法宜统一。

4.2.11  旅游标志中应放置代表景点特征的图形。

4.2.12  各类标志版面尺寸和字符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4.2.12-1选取。也可根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与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相协调;版面设计时,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关系宜符合表4.2.12-2要求;

    2  高度不同的两个设计要素相邻,可按低的高度值选择间距和行距;

    3  隧道内或桥下因建筑限界、结构承载能力限制等特殊情况,当需缩小标志版面尺寸时,可适当减小文字高度,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一般值的0.8倍,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4  设置在城市狭窄道路、分隔带内等处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当采用柱式标志支撑结构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警告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圆形禁令标志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0.5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八角形禁令标志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0.5m;指示标志的最小直径(或短边边长)不应小于0.5m。

表4.2.12-1  标志版面尺寸、文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表4.2.12-2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4.2.13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文字的字体、字高等应保证视认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表4.2.12-2的规定。可变信息标志不应显示与交通无关信息。

4.2.14  当采用其他指示、禁令、警告标志时,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中的建议程序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

    2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3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4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条文说明

4.2.1  交通标志版面由颜色、文字、箭头、图形符号边框等要素组成,版面的尺寸规格取决于这些要素的组合,并应正确合理地布置这些要素。版面布置首先要保证传递的信息明确、无歧义,这是向道路使用者明确交通导向关系、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的基本前提;美观得体、简洁明了是标志获得良好的可辨识性和易读性的基本要求。对本节中未述及标志版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有关规定。

4.2.2  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并且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这里主要是指矩形类标志。以形成标志风格和尺寸的统一,符合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预期,使道路使用者能快速获取需要的信息,减少信息处理时间,并加强理解和印象。

4.2.3  为突出禁令、指示标志的警示视觉效果,也为禁令、指示标志同版面组合布置需要(见本规范第4.2.4条),禁令、指示标志可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其标志版面尺寸和图形大小不应随意缩小,应符合本规范第4.2.12条规定要求。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因其版面形状具有突出的视认性,故条文规定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

    因气候、道路障碍物、大型车流量多、周围照明过多等视认条件受影响的特殊路段,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为使所设置的警告标志更为突出醒目,宜采用套用无边框荧光黄色或荧光黄绿色底板版面,以进一步增强视觉感受效果。但各地城市应注意标志颜色风格的统一,或都采用荧光黄色,或都采用荧光黄绿色。

4.2.4  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在同一版面中的布置(图2),在一般情况下因受标志瞬间视认性的限制,同一版面中的禁令和指示标志不应多于4种。但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隧道、城市特大桥路段入口,因前方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较多,仅限于4种往往难以满足要求,故提出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的规定。当该处同一版面中禁令和指示信息多于4种或快速路、隧道、特大桥段入口多于6种时,应对拟同一版面布置的禁令、指示标志根据其交通法规管理信息重要性进行拆分,做前后调整布置。

图2 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在同一版面中的布置

4.2.5  禁令、指示、警告标志附加图形和文字,是指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中公布的标准版面上,进行附加图形和文字,标准版面上原有图形和文字不包括在内,同时也不包括指示标志套用禁令、警告等标志图形情况。

    根据各地城市实际使用情况及效果,条文中提出了“车辆行驶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箭头图形,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时间,但附加箭头图形和时间时原指示标志的车辆图形大小应保持不变,位置可适当移动”,即:

    (1)可采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指示标志附加箭头的版面形式,根据交通组织意图,附加箭头可以有不同指向,但箭头必须指向图形外侧。如图形下方附加斜向箭头,就形成了俗称的“机动车靠左(右)侧道路行驶、非机动车靠右(左)侧道路行驶”标志(图3)。

图3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指示标志附加图形

    (2)可采用在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附加时间(图4),也可采用在其下方设置时间辅助标志的设置形式,两者可取其一,以适应各城市的不同使用习惯。

图4  专用道路指示标志附加图形和时间文字

    条文中指出除上述两类指示标志外,其他指示标志版面上不宜附加图形和文字,如必须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原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即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不应改变和移动,大小不应压缩,但可以通过适当扩大版面的方式,来附加图形和文字。如分向行驶车道指示标志的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向下适当扩大版面,在行驶方向箭头下方附加了驶入道路名称(图5)。这种通过调整扩大版面来附加图形和文字的做法,在各地城市的指示标志中常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图5  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适当扩大版面

4.2.6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规定十字交叉口指路标志有四种形式(图6),并均采用的是地图标识方式,即箭头直接指向名称。但根据目前大多数城市交叉口指路标志版面的布置,以及实际使用效果并有利于节约版面角度,本规范提出图4.2.6版面布置形式,并以此作为一种提倡的版面布置形式。

图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指路标志的四种形式

    本条对指路标志版面中路径指引信息含义所提出的5款中:

    2  根据交通引导关联有序原则,以及实际使用效果,提倡在箭头杆中标识横向道路路名,或者是同时标识当前行驶道路和横向道路(图7),标识横向道路时宜为前方最近的横向道路路名信息,这一标识方式在不少城市中多有采用,并效果良好。

图7  指路标志版面箭头杆中标识当前行驶和横向道路

    3  标志版面上标识地理方向信息,不论标志设置在行驶方向右侧还是左侧,提倡设置在版面靠路内一侧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以便更有利于道路使用者辨认;对于复杂交叉口的版面,视版面布置情况也可布置在其左下角或右下角,对此条文不作硬性规定。

    4  指路标志的路名、地名应使用标准名称,即当地政府地名办公室正式发布的路名与地名。

4.2.7  指路标志信息选取应遵循关联有序、信息量适中、便于不熟悉路网的道路使用者顺利到达目的地的原则。

    本条第1、2款中,根据道路使用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认读习惯,以及对标志视认性要求,提出在各方向指示引导箭头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6个,同一方向指示引导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

    同一方向表示2个信息时,按由近到远顺序排列布置,还是按由远到近顺序排列布置,是规范编制过程中曾重点研究讨论的问题之一,深为各地城市有关部门所重视。根据对全国各地20多个城市的调研,按近、远顺序排列布置的城市略多于50%,而按远、近顺序排列布置的城市要达到45%。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并经多次慎重讨论研究,本规范提出“宜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照由近到远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的要求,提倡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标志和标线》GB 5768要求一致。

    在版面中“近信息”、“远信息”的选取上,应符合本规范表8.1.5要求。“近信息”应表示其行进方向或左、右侧方向的C层信息,对指向前方“近信息”宜选择前方临近主要道路,可以是次干路,当前方较长路段内连续与支路相交时,“近信息”也可选择相对较为重要的支路;对指向左、右侧方向的“近信息”宜选择左、右侧方向的次干路。“远信息”应表示其前方或左、右侧方向的A层或B层信息,“远信息”在一个路段中应该是固定的。

    各地城市应根据城市特点及路网情况,按照本规范表8.1.5标志信息分级原则,研究确定本城市各个层级具体分层、分级的信息内容。

    本条第3款中,对箭头外信息的标识方式,各地城市多有差异且差异较大,在此仅提出箭头上方和左右方向的标识信息的两项原则要求。

    本条第4款中,标识左、右方向通达地点、道路名称时,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效果和习惯,也利于节省版面,提出通达地点、道路名称可位于横向箭头上方或上、下方布置,也可箭头直接指向通达地点、道路名称;当左、右方向标识为单一信息时,也可采用竖向书写方式。

    本条各款规定中多表述为“宜”或“可”,给各地城市指路标志版面布置上留出了较大灵活性,但特别强调的是应注意其第6款规定,即一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排列顺序及布置方式,应协调一致。

4.2.8  指路标志可根据需要采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并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在是否采用中、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并用,除了条文中提出的对各城市重要的旅游区、重要的国际性活动场所,可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道路的服务对象:如果绝大多数道路使用者为中国人,则指路标志应以中文为主。

    (2)道路的使用功能:为使旅游观光地区的指路标志或其他道路上的旅游区标志体现国际化,营造友好的旅游环境,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

    (3)道路所在区域: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交通标志,可采用中文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方式。排列方式应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语文文字工作条例)就规定了指路标志文字排列顺序:维文在上、汉字在中、英文在下。

    (4)全线规划:道路是否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各城市还应结合路网系统综合考虑,以体现标志设置的标准化、系统化。

    (5)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是否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由建设单位报请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2.9  交通标志上的箭头标志是传达交通管理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人眼对箭头等图形感受往往要比文字要快,进而提高交流效率,因此能起到快速而明确的信息转达作用。箭头的方向与角度建立了目的地指示与方向、车道之间的联系,应根据交通功能和管理要求合理布置选用。

4.2.10  一般道路涉及距离的指路标志,包括地点距离、交叉口预告、表示距离的辅助标志等;快速路涉及距离的指路标志,包括地点距离、入口预告、出口预告、终点预告、收费站预告标志等。本条文主要从城市道路交通与管理特点考虑,对指路标志版面中标识的距离提出了规定。

4.2.11  代表旅游景区、景点特征的图案可采用抽象的图形,也可采用照片形式,以简洁、明了、清晰为基本原则。图案及形式往往反映着景区、景点的历史与文化特点,设置时宜征求其主管部门意见。

4.2.12  交通部公路科学院承担的国家“七五”攻关项目相关研究中,对交通标志从技术角度、位置设置和结构设计,针对我国道路交通条件和驾驶员的实际水平,采用室内试验、室外道路试验及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交通标志的版面尺寸、颜色、汉字结构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包括与司机视力有关的试验,与汉字结构特征有关的试验,与版面布置有关的试验等。研究了汉字的字体、字高、笔画粗、高宽比、字间距、行间距等对标志易读性和显著性影响。其中完成的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是建立了汉字字高计算模型。该研究系列成果为当时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虽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对1999版进行了较多的修改与补充,近年来也多有相关研究,但其攻关研究项目成果仍为目前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标志版面布置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条文中表4.2.1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并按具体设计速度值给出了标志版面尺寸、文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以便更直观对照。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各等级道路的设计速度见表4。

表4  各等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一些城市的交通建设和管理部门往往把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固定为几种规格,标识上文字多(地名长)时,常随意把文字大幅缩小,结果影响了标志的视认效果,这是不恰当的。本条文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实际布置中需要适当考虑的因素,以便在实际应用中作合理和适当的调整。一般情况下的版面布置尺寸,应根据道路的设计车速确定字符高度、版面字数与图形、是否与其他文字并用,以及版面整体美观等因素,确定版面总体尺寸,并加以适当归类后确定,以方便施工备料和制作。

    运行速度定义为:中等技术水平的驾驶人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能保持的安全速度。通常采用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行驶速度作为运行速度(V85)。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标志的版面尺寸及视认性加以检验。对新建道路,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的规定对其运行速度加以检验。

4.2.13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他内容的显示。

    根据汉字视认性研究,标志汉字宜采用等宽线条、方形黑体字体,该字体最有利于驾驶者辨认。对于采用光带形式显示城市道路交通状态,光带应具有一定的宽度,根据实践,其宽度宜在13cm~15cm之间。

4.2.14  指示、禁令、警告标志多为图形标志,对拟上报新增的标志宜尽量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明确其含义。研究表明,在困难的视觉条件下(如低亮度、快速显示的等),图形符号信息不论在辨认速度还是在视认距离均比文字信息要优越。采用图形符号来表示信息的另一优点是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只要设计的图案形象、直观,不同国家、民族和语言文字的驾驶人均可理解、认读。因此,以符号为主的交通标志受到联合国的推荐,并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优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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