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最低限速标志
5.6.1 下列情况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1 在快速路或对车速要求较高的其他道路上,需要限制慢速车辆进入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2 需对不同车型和车速的交通流进行分流,提高高等级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5.6.2 最低限速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或其他需限制最低速度路段的起点,以及互通式立交和路段入口渐变段终点。
5.6.3 最低限速标志应和最高限速标志一起使用,最高限速标志和最低限速标志应分别按自上至下或自左至右布置。
5.6.4 最低限速标志所示数值宜为最高限速标志数值的1/2~3/4,且宜低于最高限速标志所示数值30km/h及以上。
5.6.5 在安全敏感路段,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限速原因、路段长度等信息。
条文说明
5.6.4 最低限速标志所示数值应结合道路等级、管理措施、现场情况等,经过研究后慎重决定,避免对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及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限速标志用于快速路上分别指示各车道速度时,最高、最低车速最小差值宜为30km/h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