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
Ⅰ 全站仪测量
6.3.1 全站仪测量直接定线可采用距离分中法或角度分中法。距离分中法的前视点位,应取经纬仪正倒镜不同位置的中点。角度分中法的前视点位,应取经纬仪正倒镜两水平角的平分点。当采用的全站仪不能倒镜时,应逆时针加测水平角半测回。直接定线后,应检测水平角半测回,并应作记录,其角值允许偏差为±1′。
6.3.2 直接定线可采用逐站观测或跳站观测。当采用跳站观测时,其最远点与测站间距离,平地不宜大于800m,山区不宜大于1200m。所加直线桩桩间距离宜均匀,且不宜过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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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 量、交叉跨越测量,以及检查测量和能长期保存的位置。桩间距离在平丘地区不宜大于400m,在山区可根据地形条件适当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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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定线时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应立直,且宜瞄准目标的下部。当照准目标在平地100m以内无遮挡物时,应以细小标志指在桩顶铁钉位置。当照准目标距离小于40m时,应照准标桩的点位或细直目标的下部。
6.3.5 直接定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直接定线测量技术要求
6.3.6 直接定线测量转角桩水平角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转角桩水平角测量技术要求
6.3.7 当遇障碍物且地形较平坦时,可布设矩形、等腰三角形,并应采用全站仪或钢尺量距结合经纬仪间接定线。间接定线测角、量距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7-1和表6.3.7-2的规定。
表6.3.7-1 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
表6.3.7-2 间接定线量距技术要求
注:1 作任意形状支导线时,边长宜均匀。
2 当测距边小于20m或大于80m时,应提高测量精度。
3 距离读至毫米,计算至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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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导线法间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法间接定线中的距离测量应使用不低于Ⅱ类光电测距仪器,并应对向观测各一测回,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低于1/14000。
2 导线的水平角测量应使用不低于DJ2等级仪器,应观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并应取平均值。圆周角允许闭合差为±20″,测角允许中误差为±10″。
3 导线的坐标系,宜以起始端直线桩点为原点,宜以路径直线方向为x轴方向、过原点垂直于路径直线方向为y轴方向。
4 现场应实时计算出导线点坐标及方位角,角度应取位至秒;边长、坐标应取位至毫米。
5 末端两个直线桩点的标定,应采用放样和定测进行。放样之后进行定测的计算结果,其回归至直线上横向偏距值应小于5mm。
6 中间的导线点不宜超过5个,导线长度不宜超过2km。
7 导线法间接定线中的高差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二级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6.3.9 桩间距离采用全站仪测量时,宜进行对向观测各一测回。条件困难时可同向观测两测回,两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两测回间仪器高之差应大于0.1m。两测回距离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并应选用其中合格的两测回成果。补测一测回仍超限时,应重新施测两测回。
6.3.10 高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差测量应与测距同时进行,应采用三角高程测量两测回。两测回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4S,单位应为m,S应为测距边长,应以km计。当测距边长小于0.1km时,应按0.1km计。当高差较差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选用其中两测回合格的成果,补测一测回仍超限时,应重新施测两测回。
2 仪器高和棱镜高均应量至厘米,高差应计算至厘米,成果应采用两测回高差的中数,并应取至分米。
3 当距离超过400m时,高差应按下式进行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差改正:
式中:r——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差改正数(m);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当纬度为35°时,R=6371km;
S——测距边长(m);
K——大气折光差系数,取0.13。
Ⅱ 卫星定位测量
6.3.11 采用实时动态定位模式进行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时,直线定线应依据实地选定的转角实测坐标,直线定线前应校核转角桩,校核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
6.3.12 每个直线桩应至少有一个方向通视,桩位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间距不宜小于200m,山区可根据地形条件适当放宽。
2 桩位应满足全球定位系统测量观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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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采用实时动态定位模式进行直线桩放样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当显示的偏距小于±15mm时,可确定直线桩,并应记录实测的数据、桩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