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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41-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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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 基本规定
3.1测量
3.2岩土工程勘察
3.3水文勘测
3.4气象勘测
4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
4.1一般规定
4.2室内工作
4.3现场工作和测量成果
5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
5.1一般规定
5.2航空摄影
5.3控制测量
5.4路径走廊调绘
5.5空中三角测量
5.6建立路径三维数字模型
5.7室内选择路径方案
5.8现场工作和测量成果
6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
6.1一般规定
6.2现场落实路径
6.3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
6.4联系测量
6.5平面及断面测量
6.6交叉跨越测量
6.7定位测量
6.8塔基断面及塔位地形测量
6.9房屋分布图测量
6.10塔位坐标测量
6.11测量成果
7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
7.1勘察技术要求
7.2勘察成果
8 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
8.1勘察技术要求
8.2勘察成果
9 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察
9.1一般规定
9.2平原河谷地区勘察
9.3山地丘陵地区勘察
9.4戈壁沙漠地区勘察
9.5勘察成果
10 特殊性岩土
10.1湿陷性土
10.2软土
10.3膨胀土
10.4红黏土
10.5填土
10.6冻土
10.7风化岩与残积土
10.8盐渍岩土
10.9混合土
1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11.1岩溶
11.2滑坡
11.3崩塌
11.4泥石流
11.5采空区
11.6活动断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2 地下水
13 岩土工程勘察方法
13.1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
13.2坑探和钻探
13.3原位测试
13.4物探
13.5遥感
14 原位试验
15 现场检验
16 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勘测
17 初步设计阶段水文勘测
18 施工图设计阶段水文勘测
19 水文调查
19.1一般规定
19.2人类活动影响调查
19.3洪水调查
19.4河(海)床演变调查
19.5冰情及河道漂浮物调查
19.6水文测验
19.7特殊地区调查
20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20.1一般规定
20.2天然河流设计洪水
20.3水库上、下游设计洪水
20.4特殊地区洪水
20.5设计洪水要素
20.6人类活动对洪水的影响
21 河(海)床演变分析
21.1一般规定
21.2河床演变
21.3海床演变
21.4人类活动对岸滩稳定性的影响
21.5塔基冲刷计算
22 可行性研究阶段气象勘测
22.1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22.2勘测成果
23 初步设计阶段气象勘测
23.1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23.2勘测成果
24 施工图设计阶段气象勘测
24.1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24.2勘测成果
25 气象调查
25.1一般规定
25.2大风调查
25.3覆冰调查
25.4气象专用站观测
附录A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
附录B输电线路平断面图样图
附录C平面图、断面图符号表
C.1一般规定
C.2图形符号
附录D塔基断面图样图
附录E塔位岩土工程条件综合成果表
附录F河流稳定性分类表
附录G塔基局部冲刷计算
附录H设计风速分析计算
附录J设计覆冰厚度分析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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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

6.3  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

  全站仪测量

6.3.1  全站仪测量直接定线可采用距离分中法或角度分中法。距离分中法的前视点位,应取经纬仪正倒镜不同位置的中点。角度分中法的前视点位,应取经纬仪正倒镜两水平角的平分点。当采用的全站仪不能倒镜时,应逆时针加测水平角半测回。直接定线后,应检测水平角半测回,并应作记录,其角值允许偏差为±1′。

6.3.2  直接定线可采用逐站观测或跳站观测。当采用跳站观测时,其最远点与测站间距离,平地不宜大于800m,山区不宜大于1200m。所加直线桩桩间距离宜均匀,且不宜过短。

▼ 展开条文说明

6.3.3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 量、交叉跨越测量,以及检查测量和能长期保存的位置。桩间距离在平丘地区不宜大于400m,在山区可根据地形条件适当 增加。

▼ 展开条文说明

6.3.4  定线时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应立直,且宜瞄准目标的下部。当照准目标在平地100m以内无遮挡物时,应以细小标志指在桩顶铁钉位置。当照准目标距离小于40m时,应照准标桩的点位或细直目标的下部。

6.3.5  直接定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直接定线测量技术要求

6.3.6  直接定线测量转角桩水平角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转角桩水平角测量技术要求

6.3.7  当遇障碍物且地形较平坦时,可布设矩形、等腰三角形,并应采用全站仪或钢尺量距结合经纬仪间接定线。间接定线测角、量距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7-1和表6.3.7-2的规定。

表6.3.7-1  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

表6.3.7-2  间接定线量距技术要求

   注:1  作任意形状支导线时,边长宜均匀。

       2  当测距边小于20m或大于80m时,应提高测量精度。

       3  距离读至毫米,计算至毫米。

▼ 展开条文说明

6.3.8  导线法间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法间接定线中的距离测量应使用不低于Ⅱ类光电测距仪器,并应对向观测各一测回,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低于1/14000。

   2  导线的水平角测量应使用不低于DJ2等级仪器,应观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并应取平均值。圆周角允许闭合差为±20″,测角允许中误差为±10″。

   3  导线的坐标系,宜以起始端直线桩点为原点,宜以路径直线方向为x轴方向、过原点垂直于路径直线方向为y轴方向。

   4  现场应实时计算出导线点坐标及方位角,角度应取位至秒;边长、坐标应取位至毫米。

   5  末端两个直线桩点的标定,应采用放样和定测进行。放样之后进行定测的计算结果,其回归至直线上横向偏距值应小于5mm。

   6  中间的导线点不宜超过5个,导线长度不宜超过2km。

   7  导线法间接定线中的高差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二级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6.3.9  桩间距离采用全站仪测量时,宜进行对向观测各一测回。条件困难时可同向观测两测回,两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两测回间仪器高之差应大于0.1m。两测回距离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并应选用其中合格的两测回成果。补测一测回仍超限时,应重新施测两测回。

6.3.10  高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差测量应与测距同时进行,应采用三角高程测量两测回。两测回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4S,单位应为m,S应为测距边长,应以km计。当测距边长小于0.1km时,应按0.1km计。当高差较差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选用其中两测回合格的成果,补测一测回仍超限时,应重新施测两测回。

   2  仪器高和棱镜高均应量至厘米,高差应计算至厘米,成果应采用两测回高差的中数,并应取至分米。

   3  当距离超过400m时,高差应按下式进行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差改正:

   式中:r——地球曲率和大气折光差改正数(m);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当纬度为35°时,R=6371km;

         S——测距边长(m);

         K——大气折光差系数,取0.13。

 卫星定位测量

6.3.11  采用实时动态定位模式进行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时,直线定线应依据实地选定的转角实测坐标,直线定线前应校核转角桩,校核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

6.3.12  每个直线桩应至少有一个方向通视,桩位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间距不宜小于200m,山区可根据地形条件适当放宽。

   2  桩位应满足全球定位系统测量观测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6.3.13  采用实时动态定位模式进行直线桩放样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当显示的偏距小于±15mm时,可确定直线桩,并应记录实测的数据、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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