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可分为选线测量、定线测量、桩间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量、定位测量及检验测量等多道工序,环境条件简单时,可合并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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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转角桩、直线桩、塔位桩应分别按顺序编号,不得重号,宜埋设固定标桩,标桩类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1.3 使用全站仪或经纬仪直接定线时,直线桩位的直线限差应为1′。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定线时,直线桩位垂直线路方向偏差不应大于0.05m;相邻直线桩的高差误差不应大于0.3m;桩间距离测量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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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测量交叉跨越点相对邻近直线桩高程误差限差应为0.3m,断面点、风偏点相对相近直线桩高程误差限差应为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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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使用实时动态定位模式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移动站与基准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8km。
2 同步观测卫星数不应少于5颗,显示的坐标和高程精度指标应在±30mm范围内时再记录。
3 进行直线桩、塔位桩放样时,允许偏距为±15mm。
4 同一直线段内的直线桩、塔位桩宜采用同一基准站进行实时动态定位模式放样。当更换基准站时,应对上一基准站放样的直线桩或塔桩进行重复测量。
5 对转角桩、直线桩、塔位桩进行检查测量时,测量的坐标较差应小于±0.07m,高程较差应小于±0.1m。
6 控制点应利用全球定位系统控制网点,使用前应确认其可靠性。控制网点的密度、观测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以全球定位系统控制网点为起算点,采用全球定位系统静态或快速静态观测模式进行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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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平断面图上档距、桩距、累距注记应取位至米,直线桩、塔位桩、水位高程、交叉跨越点高程注记应取位至分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