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绿化种植
10.3.1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适合当地种植环境的植物;
2 生产管理区、主干路两侧和厂区出入口,应种植观赏植物;
3 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厂房周围,应种植抗性强或具有净化空气作用的植物;
4 储存、装卸可燃及易燃介质的设施周围,不得种植含油脂的树种,宜种植具有防火、防爆作用的树种,在防护堤内不得种植植物;
5 临近冷却设施和浓缩池,不得种植影响冷却效果或污染水质的植物,宜种植耐湿、常绿的树木或地被类植物;
6 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加工厂周围40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或竹丛,防爆堤内不得种植植物;
7 精密产品生产厂房、压缩空气站、送风井、试验室等周围,不得种植散发花絮、纤维物质或带绒毛种子的植物,应种植具有抑滞粉尘或净化空气作用的植物;
8 热加工厂房周围应种植具有遮阳作用的树种,植物之间布置宜通透;
9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室外高压配电设备及场地管线集中布置处,不宜种植乔木,可种植灌木、花卉和铺设草坪。
10.3.2 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道路弯道及交叉口,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
10.3.3 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四周应种植乔木,种植的乔木不宜影响装卸操作。
10.3.4 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进行垂直绿化,可种植藤类、攀缘类或枝条类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