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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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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铁路运输
8.3.1 企业准轨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输量、物流和车流的方向、总体规划、地形条件及当地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企业接轨点不宜超过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准轨铁路不宜与路网铁路区间正线接轨,若需在区间接轨时,应经铁路部门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置线路所;
    2 应利用既有路网铁路或规划车站,并应满足铁路、企业及协作企业的运营要求;
    3 应临近企业布置,应符合企业站布置需要,并应满足企业近期生产和远期发展的要求;
    4 企业准轨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8.3.2 准轨铁路企业站与路网铁路接轨站的设置应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运输能力,并应根据企业的运输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3.3 企业准轨铁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3.4 准轨铁路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交接场、调车场、转运站或装卸站等;
    2 企业站与接轨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
    3 企业站宜临近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布置;多个企业联合设置的企业站,应临近运输量大、调车作业多的企业布置,并应为企业远期发展预留用地;
    4 企业宜由路网机车取送车辆,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货场。
8.3.5 地下开采矿山主井临近副井布置且地面采用窄轨铁路运输时,铁路线路应连接主井和副井,并应根据铁路线路的布置确定主井和副井的井口标高;与平硐连通的地面窄轨铁路线路及站场应满足坑内最长列车运行及调车要求。
8.3.6 厂内准轨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与道路运输的物流、人流不宜交叉和相互干扰;
    2 企业站设置在厂内时,铁路线路应满足列车到发、调车、机车走行、物料装卸等作业要求;
    3 有多台机车作业时,应满足机车分区作业的要求;
    4 对引入厂房、仓库、货场的线路,应成组合并布置;
    5 厂房、仓库、货场内的线路长度,应满足物料集中到达和快速装卸的要求。
8.3.7 生产自备硫酸等腐蚀性液态物料罐车时,应设置专用装卸作业线,并应设置专门用于洗涤的洗罐作业线、洗涤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硫酸等腐蚀性液态物料的装卸作业线、洗罐作业线应采用防腐道床。
8.3.8 可燃及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线应设在平直线上,装卸作业线设计为尽头式平直线时,货位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8.3.9 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应单独设置装卸作业线,仓库应临近装卸作业线的终端布置;装卸作业线为2股时,装卸作业线间距不应小于5.6m;装卸作业线为1股时,应按液体种类分段布置作业区,相邻两个作业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8.3.10 氧化铝、精矿、石油焦、沥青焦、碱粉、煤等散状物料的装卸作业线,宜铺设整体道床。
8.3.11 热渣、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线宜设在平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并不宜与其他线路交叉布置;装卸作业线不宜少于2股,装卸作业线端部应连通,折返段有效长度应与机车调车的有效长度一致。
8.3.12 轨道衡线应为专用的贯通线,道床宜采用整体道床;静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m,轨道衡两侧的加强轨道长度不应小于25m;动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应根据轨道衡的技术要求确定;在散状物料装卸作业线货位出口处,宜设置车辆超偏载检测装置。
8.3.13 机车库和机车整备设施宜临近主要作业场所布置,机车入库线不应与铁路正线连接;寒冷地区的机车库大门不应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3.14 准轨铁路企业站与接轨站之间应设置联络直通电话,电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企业运输部门设置企业电话总站下的电话总机;
    2 运输部门调度室与企业站、接轨站及企业总调度室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
    3 有人看守道口房与运输部门调度室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
8.3.15 厂内铁路道岔宜设置电动道岔,车挡应设置表示器,车挡后15m以内不得布置建(构)筑物或设备。
8.3.16 车站站房应布置在无视线遮挡的铁路站场中部到发线一侧,尽端式的车站宜布置在列车进站一端。
8.3.17 道岔集中联锁的车站应设置道岔清扫工作间。
8.3.18 厂外铁路线路与公路、城市道路交叉时,交叉形式和铁路道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铁路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交叉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厂外铁路线路与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并宜设置平交道口;
    2 厂外铁路线路平交道口应采用有人看守道口,厂内铁路线路平交道口宜采用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3.19 信号楼应布置在铁路站场中部或站场调车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分区作业的信号楼宜临近作业区中心无视线遮挡处布置,信号楼可与站房合并建筑,列车检修所可单独布置在站房或车场的一侧。
8.3.20 企业自备铁路机车和车辆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准轨铁路运输设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应按表8.3.20-1选用。
表8.3.20-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
    2 企业外部铁路运输的年工作日宜为365d,机车日工作时间宜为21h。矿山内部铁路运输应根据矿山生产制度确定。
    3 机车的备用数量应符合表8.3.20-2的规定。
表8.3.20-2 机车的备用数量(台)
注:当企业运行机车为1台时,宜租用1台机车作为备用机车,也可与邻近企业协作共用1台备用机车;若有困难时,可设置1台备用机车。
    4 自备车辆的数量应根据车列编组需要成组备车,车辆备用率应为10%~15%。
8.3.21 矿山地面窄轨铁路的设计要求不应低于平硐内窄轨铁路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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