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9.3.1 冶炼厂的排渣场应集中建设,不同性质的废渣宜分别堆存,固体废渣应堆存于专用堆场内。9.3.2 渣体的堆置高度应根据渣体性质、渣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9.3.3 冶炼厂固体废渣宜综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危害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采用废渣专用堆场填埋,填埋完成后应对堆场进行复垦。
9.3.4 赤泥堆场宜采用干法堆存方式,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工矿企业、水源地、国家及省级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
2 不应布置在自然瘟源地;
3 不宜布置在生产、生活区域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不应占用农田,不宜占用居民的房屋;
5 不宜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6 应选择汇水面积小且满足初期、终期库容堆存要求的区域;
7 不宜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应具备赤泥浆液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低的条件。
9.3.5 赤泥堆场的外围道路、环库道路、库区内部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