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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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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 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利用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能耗,宜采用重力自流输送矿石和矿浆。
5.3.2 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根据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 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出矿口布置,并应布置在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及爆破警戒范围外。
5.3.4 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满足运输需要的调车场地,并宜具备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高差条件。
5.3.5 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对外运输条件。
5.3.6 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允许时,中碎厂房、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建设。
5.3.7 粉矿仓应紧邻主厂房布置,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 设备检修场地应紧邻主厂房布置,检修场地及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 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矿的要求。
5.3.10 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精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或过滤厂房宜临近冶炼厂的备料厂房布置,并应同时布置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
5.3.11 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宜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宜满足重力自流输送药液的要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5.3.12 尾矿砂泵站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库一侧,并应临近事故池布置;首段扬程的尾矿砂泵站单独布置在主厂房外时,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池一侧。尾矿管(沟)不宜与铁路和主干路交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布置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 在满足仪器使用的前提下,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宜临近主厂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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