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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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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给排水设施
5.10.1 给水净化设施宜临近水源地布置,并宜设置围墙;布置在厂内时,应布置在给水总管进厂方向及至主要用户支管的最近处。
5.10.2 储水池和净化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布置。
5.10.3 循环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宜合并建筑,并应临近所服务的厂房布置。
5.10.4 循环水冷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不应受粉尘污染的影响;
    2 循环水冷却设施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天生产设施、铁路、主干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设施产生的水雾不应影响其他生产设施的运行;
    3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并应与不能受到噪声影响的设施保持距离;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外,冷却塔应自塔外壁计算,建(构)筑物应自最外边轴线计算,露天生产装置应自最外设备外壁计算,变配电所应自室外变配电设备最外构架边缘计算,堆场应自场地边缘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缘石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附属于厂房或露天生产设施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
       3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除室外总变电所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物料堆场、道路以外的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25%;设计规定在寒冷季节不使用冷却塔风机时,间距可不增加。
       4 在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受条件限制时表中间距可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25%。
       5 单个小型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间距可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25%;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10.5 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且标高低于其他场地处,污水处理场地不宜布置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段。
5.10.6 污泥堆存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应远离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宜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0.7 厂区事故水池应临近所服务的生产设施布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宜临近废水处理设施布置,并应低于其他场地的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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