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矿山排土场
4.7.1 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条的规定;
2 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3 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 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 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 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4.7.4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矿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