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工艺、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3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的布置;
    5 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6 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 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 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注:1 厂区地形复杂、场地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选用高值;厂区地形平缓、地形坡度小于12°且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选用低值。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 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建设。
5.1.5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建设相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 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 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 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与其他厂房、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
    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 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表5.1.8-1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m)
续表5.1.8-1
注:1 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铁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设备中心计算。
       2 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计算确定。
       3 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 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