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修理设施
5.8.1 金工厂房和电气仪表修理厂房宜布置在厂区空气洁净的地段。5.8.2 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洁净厂房及可燃材料、易燃材料仓库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临近厂前区的主干路布置;
2 铸造厂房、锻工厂房和热处理厂房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 铸造厂房设置有地下构筑物或需埋置设备基础时,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埋置深度或填方地段。
5.8.3 制模厂房及仓库应临近铸造厂房布置,制模厂房、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应配置露天堆场或作业场地。
5.8.4 防腐工段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具备交通条件的厂区边缘地段。
5.8.5 电气修理厂房、仪表修理厂房、热处理厂房和所服务的厂房宜合并建筑。
5.8.6 汽修厂房中的各工段布置顺序应与拆装和检修作业线的方向一致。电镀、喷漆、喷砂等产生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水的工段,不得对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造成污染。
5.8.7 汽修厂房外应设置待修和汽车修竣后的停放场地,以及存放车厢、轮胎等备品备件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地。
5.8.8 冶炼厂配套的锻、铆、焊、钳工及机械加工的修理设施,宜合并为综合修理厂房,并宜与备品备件库合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