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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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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上管线
7.3.1 对于厂区用地不能增加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在具备集中架空布置条件、地下水位高于或基岩埋深小于管线最小埋设深度、地基土壤具有腐蚀性,且不利于综合管廊或管沟施工的区域,在满足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下,地上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冰冻影响的地区,有压水管可布置在综合管架上;
    2 压缩空气管线、氧气管线、供油管线、热力管线、工艺管线等宜集中架空布置;
    3 氢气管线和由企业煤气站输配的煤气管线应架空布置;
    4 酸液管线和碱液管线宜架空布置;
    5 厂内的废渣管线宜与其他架空管线共架布置;当沿厂区边缘布置不影响交通时,宜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布置。
7.3.2 综合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宜根据管线的输送介质类型、性质分层设置;
    2 管线的排列及布置应便于管线安装和维修,不应相互影响,并应使作用在管架上的荷载分布均匀;
    3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作业;
    4 管架不应遮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影响建筑物通风,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5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不应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共架布置;
    6 综合管架的布置不应破坏厂区整体布局。
7.3.3 综合管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向道路另一侧。
7.3.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
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架空电力线路及架空电信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
注:1 道路以外的地区可在地面到管线底部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布置燃气管线。
       2 表中除注明外,管线应自防护设施的外缘计算,管架应自最低处计算。
       3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净空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 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线的交叉净空高度应计入导线的最大垂度。
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表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3.7
注:1 表中“*”表示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与架空管线、道路、电力、弱电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用地范围内无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时,不得小于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的高度。
       2 对于准轨铁路栏,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线依托围墙架设时,与围墙的水平净距不应受本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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