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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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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6.5.1 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工程规模确定,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完整。
6.5.2 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应根据当地的雨水排水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管(沟)出口段应与既有排水系统或规划的排水系统衔接;分期建设应对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并应满足分期使用要求。
6.5.3 山区建厂时,应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沟宜根据地形布置,距离挖方边坡坡顶线或潜在滑塌区后缘不应小于5m;
    2 填方边坡上侧的截水沟距填方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2m;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截水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
    4 截水沟应根据地形条件分段设置单独的排出口。
6.5.4 截水沟不宜穿过厂区,不能避开而穿过厂区时,宜从建筑密度低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铺砌,并不应使厂区遭受水浸害。
6.5.5 场地雨水的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6.5.6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应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5.7 排水沟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水的流速等条件确定,厂区排水明沟宜铺砌及铺设盖板。
6.5.8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宜采用土质排水明沟,土质排水明沟的边坡值应按表6.5.8取值。
表6.5.8 土质排水明沟边坡值
6.5.9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排水明沟的几何尺寸宜根据计算确定。
6.5.10 排水明沟内水流速度应大于0.4m/s,并应小于土壤或加固材料的允许流速;排水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明沟的排水纵坡不应小于0.2%。
6.5.11 按流量计算时,排水明沟的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排水明沟边缘至未经处理的土质挖方边坡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m,土质边坡采取片石护坡或混凝土网格加固处理后,距离可为1m。
6.5.12 道路及场地采用排水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雨水流速和排水纵坡计算确定;
    3 坡长小于25m时,宜增加雨水口的数量,可在最低点处设置集中收集雨水口,且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4 采用连接管串联的雨水口数量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 有冻胀影响地区,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6.5.13 场地内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明沟的纵坡坡向宜与地面平整的坡向一致,未平整地段的排水明沟应根据自然地面坡度确定,在水流交汇处应采取防止水流逆行的措施;
    2 排水明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排水明沟采用铺砌加固时,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排水明沟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或急流槽;
    3 排水明沟之间或排水明沟与天然水道连接处、朝向下游方向的交角宜为35°~60°,3条及以上排水明沟的交汇处应设置连接井。
6.5.14 处于下列地段的排水明沟,应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措施:
    1 松软土层或渗水后会产生变形的土层;
    2 设计流速大于明沟土壤最大容许流速时;
    3 有水流汇集进入的地段;
    4 边坡坡顶或边坡平台地段;
    5 低洼造成积水地区的低路堤地段;
    6 筑堤成沟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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