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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 5054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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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其他设施
5.12.1 厂前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城镇主要道路或主要居住区;
    2 应临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处及主要生产区布置,并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噪声等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将使用功能性质相近的建筑物合并建筑。
5.12.2 办公楼应布置在厂前区,应符合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并应具备对内、对外通信、交通等联系的条件。
5.12.3 厂区食堂应布置在人流聚集、职工上下班时经过的地段。
5.12.4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布置在临近主要人流和存、取车便捷的位置,停车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停车需求、用地条件和道路交通条件等确定,停车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应临近厂前区或相关的生产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无空气污染且无振动干扰的区域。
5.12.6 企业临近城镇或工业园区时,应与所在地区协作建立消防站;企业单独设立消防站时,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或所在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定。
5.12.7 企业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规划条件、生产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确定,不宜少于2个,厂区人流出入口宜与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应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5.12.9 厂区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宜设置全厂性围墙;
    2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2.9的规定,围墙至建(构)筑物、液体与气体储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12.9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m)
注:建(构)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时,可不受表中围墙至建(构)筑物外墙最小间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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