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10.1.2 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
2 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
4 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
5 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
6 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
10.1.3 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
10.1.4 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