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水路运输
8.5.1 码头的选址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8.5.2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自然条件确定,应对水域和陆域各项运输设施进行布置和整体规划。
8.5.3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岸线资源,并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具备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
8.5.4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前沿高程应根据泊位性质、设计船型、装卸工艺、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确定,并应与码头的防洪标准一致,在设计高水位时,码头作业应正常;
2 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在满载情况下应能进出港和锚泊码头;
3 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船型装卸作业、进出港和锚泊等的要求。
8.5.5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储运等主要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应布置在陆域前方生产区,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宜布置在陆域后方辅助区;
2 物料运输线路应短捷,船舶的物料装卸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 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根据码头前沿高程确定,并宜与场地防洪标准一致;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低于洪水位标高时,应采取防洪、防涝措施;陆域场地排水坡度宜为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