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一般规定
16.1 一般规定
16.1.1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量力而行,并应与沿线城市风貌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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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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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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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道路设计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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