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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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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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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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