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3.5 设计年限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 展开条文说明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条评论
评论
  • 很好

  • hao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