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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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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路 基

12.2 路 基

12.2.1 道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和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2 路基工程应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3 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深挖、高填;同时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修筑路基。

    4 路基工程应包括排水系统、防排水设施和防护设施的设计。

    5 对特殊路基,应查明情况,分析危害,结合当地成功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增强工程可靠性。

12.2.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20MPa;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回弹模量。

    2 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保证其持久性。

    3 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或过湿路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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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要求。

    2 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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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12.2.4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基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1 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

    2 专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注:表中数值均为重型击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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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2 深挖、高填、沿河等路段的路基边坡,必须根据其工程特性进行路基防护设计。对存在稳定性隐患的路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 路基支挡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设计荷载组合下支挡结构的稳定、坚固和耐久;结构类型选择及设置位置的确定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耐腐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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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对软土、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设计,应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围与地层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学和水理特性,以及道路沿线的水文与地质条件;进行路基变形分析和稳定性验算;应合理确定特殊地基处理或处治的设计方案,满足路基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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