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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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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自行车道

4.4 自行车道

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 展开条文说明

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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