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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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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隧 道

13.3 隧 道

13.3.1 隧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设计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2 隧道设计应减少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同期规划的近、远期城市建设对隧道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3 隧道的埋深、平面和出入口位置应根据道路总体规划、交通疏解与周边道路服务能力、环境、地形及可能发生的变化条件确定。

    4 对特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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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隧道可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类,并应符合表13.3.2的规定。

注:封闭段长度系指隧道两端洞口之间暗埋段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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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隧道建筑限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向小于3车道的长及特长隧道,应设置应急车道,其宽度和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的规定,在施工方法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采取其他措施。

    2 单向单车道隧道必须设应急车道。

    3 处于软土地层的隧道应满足长期运营后隧道变形、维修养护对建筑限界影响的要求。

    4 隧道内设置的设备系统和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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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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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的道路平、纵、横技术指标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内外侧在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范围内均应保持一致的平纵线形。当条件困难时,应在洞口内外设置线形诱导和光过渡等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2 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且不应小于50m,宜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3 当隧道长度大于100m时,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当受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5.0%。

    4 洞口外道路应满足相应等级道路中视距的要求;当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应采用停车视距。

    5 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一孔中的布置;不宜采用同一行驶方向分孔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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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隧道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合理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于地层特性和环境要求的施工方法。

13.3.7 隧道防排水设计应保证隧道结构、设备和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并应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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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 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别、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13.3.9 对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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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 对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应设隧道管理用房,管理用房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应有利于对隧道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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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1 隧道必须进行防火设计,其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3.3.12 隧道出入口、通风设施等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环保的要求,应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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