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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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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2.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 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 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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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2 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3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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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 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画路面中心线。

    3 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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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D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宜设置分隔和防护设施;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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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其他情况下配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冰、雪、风、沙、坠石、有雾路段等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视线诱导标、反光突起路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2 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附近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时,应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4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告和禁令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警告和禁令标志。

    5 道路上跨铁路时,应按铁路的要求设置相应防护设施。

    6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的交通噪声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有消减噪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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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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